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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9修正)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县的教育发展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各族人民重视教育、尊重教师、关心学生,对先进教师和优秀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进行教育改革,办好各类学校,巩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重视特殊教育。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托幼事业的发展,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多种形式举办托儿所、幼儿园。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民族中小学。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以朝鲜语言文字授课的单一民族学校,也可以设立民族联合学校,为朝鲜族学生单独编班,用朝鲜语言文字授课。
  自治县为山区朝鲜族等居民逐步设立以寄宿为主的中小学校。
  自治县内朝鲜族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朝鲜语文教学,也要搞好汉语文教学,使学生掌握朝、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或者出资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资助学或者合作办学。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师范院校毕业生由教育部门确认教师资格后,报请有关部门审批聘任。
  自治县可根据县情,在省里统一核定的教职工编制限额内,对朝鲜族学校的师资依据实际需要,采取特殊灵活的政策及时补充。
  自治县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放宽录取标准、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照顾。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增加科技投入,推动科技进步,加强科研机构、科技队伍建设,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
  自治县做好农业科学普及和示范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农村科学技术水平。
  自治县注重各类优秀人才引进工作。
  自治县认真贯彻执行知识分子政策,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加强对朝鲜语文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促进朝鲜语文的健康发展。
  自治县内国家机关重视并努力做好朝鲜、汉两种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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