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积极开展民族理论和朝鲜族的历史、文化、艺术、教育及民俗的研究工作。
自治县重视档案事业和地方史志工作。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文化建设中,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扬民族的文化艺术传统,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风俗的文学艺术。
自治县在加强专业文艺团体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文艺活动,丰富自治县各族人民的文化、精神生活。专业和群众文艺团体均要重视发展朝鲜族文学、艺术、美术、音乐、舞蹈和戏曲。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场所和设施建设,依法管理文化市场。
第六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各族人民搜集整理朝鲜族民间文化遗产。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塔山烈士陵园的保护,并组织对历史文物的发掘、搜集和研究工作,严禁非法开掘古墓葬和破坏、盗卖文物。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扶持下,积极办好广播电视事业,特别要办好朝鲜语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开展群众体育活动,重视传统民族体育活动,增添城乡运动场所和体育设施,促进各项体育运动的开展,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重视中西药的研究工作,继承发展祖国的医学遗产,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卫生条件,不断提高防治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妇幼、老年保健工作,逐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建立少数民族人口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朝鲜族公民依法享受少数民族生育政策。
第六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及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和学习的自由。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