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 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根据《
行政许可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将市建委承担的全市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管理职能全部划转到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和县乡道路规划管理工作。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工程选址论证,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定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规划设计成果评审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五)负责城乡规划测绘工作和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六)会同文物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类城市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并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八)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洛阳工业园区、洛阳新区等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九)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村镇体系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十)负责县乡道路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县乡道路规划的编制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