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国土部门联合开展查处土地和规划违法建设行为
1.设定依据:《
城乡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
2.办理程序:(1)规划部门在查处违反规划建设行为时,发现有土地违法行为的,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发现有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书面告知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对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3)遇到较复杂的特殊情况,先发现土地或建设违法行为的部门向市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2)规划部门负责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3)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城乡规划局共同负责,从严加强管理。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制度
1. 建设项目审批报件周报告制度。
为便于及时掌握建设项目情况,督促受理部门按时办结,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项目单位提供良好服务,特制定建设项目审批报件周报告制度。
第一条 建设项目审批报件是指:凡申领“一书两证”或申领“一书两证”前后需批准的规划总图、定位图、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方案、施工图以及竣工验收等报件。
第二条 实行建设项目审批报件周报告制度。各业务科室于每周五12点以前将本周办理报件项目概况(包括新受理项目和未办结项目)报送总师室,总师室汇总整理,于每周五下午下班前,报送局领导和各科室参阅。
第三条 项目承办人员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审批每周进展情况,应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确保所报情况的真实性。
第四条 需报的具体内容为:受理的审批事项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单位、项目概况(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退让道路红线和地界距离、配建公共设施等)、受理时间、是否通过窗口、应办结时间、办理进展情况(项目进展的具体程度、办理到哪一步应明确具体)、存在的问题与措施(存在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哪些问题,未按期办结的理由和原因,具体建议、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 凡未通过窗口进入的项目、未列入建设工程审批周报告的项目,应经业务主管局长签字同意,报总师室备案说明。否则,不列入例会议程,总师室不得核发一书两证。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项目承办人员应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和主动服务意识,发挥主观能动性,缩短工作时限,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规划服务。对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将分别予以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1)未通过窗口擅自接受报件;(2)无正当理由,使受理报件超期;(3)3次应列入建设工程审批周报告的项目而未列入;(4)3次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周报;(5)无故压滞应上报报件、已办理报件超过5个工作日;(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机关党总支、监察室负责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2.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巡查报告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划分巡查层次、加大巡查力度。对重要地区、繁华路段、景观大道等特殊区域实行日巡查、对一般地区和路段实行3日巡查、对偏僻和偏远地区实行周巡查制度。责任单位要明确巡查地块和区域,将巡查范围、任务责任到人。周执法巡查处理报告制度、周工作报告制度和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周报制度,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的一种制度。(1)做好执法巡查记录。每日执法巡查、3日执法巡查、周执法巡查的情况,责任单位应做好详细记录。记录内容为: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巡查地段、发现问题和处理的情况。发现重大违法事项应及时向局主管领导和相关科室报告;(2)上报执法巡查处理周报。针对一周执法巡查的情况,如:发现的问题、处理的情况、遇到的困难、采取的什么措施及有何建议等,汇总形成文字材料,以周报的形式上报局法规科。法规科汇总整理后,报送局领导和各科室参阅;(3)执法巡查周报上报要及时。城市规划执法巡查周报实行每周必报的原则。周报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周五12时前上报局法规科。
第二条 城市规划执法巡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执法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1)重要地区、繁华路段、景观大道等地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1日以上巡查未及时发现而被市领导发现或被举报该地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经查属实的;(2)一般地区和路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3日以上巡查均未发现而被市领导发现或被举报该地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经查属实的;(3)偏僻和偏远地区出现违法建(构)筑物,5日以上巡查均未发现而被市领导发现或被举报该地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经查属实的;(4)发现违法建(构)筑物,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受理,出现不作为现象的;(5)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延误时机的;(6)发现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构)物,未及时发出停工通知书的;(7)不按规定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8)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而造成工作被动的;(9)违反审批程序及权限,做出具体行政处罚的;(10)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