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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城市规划执法巡查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1)诫勉谈话;(2)责令作出检查;(3)通报批评;(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5)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限期调离执法工作岗位;(6)行政处分。

  第四条 城市规划执法巡查工作中有过错行为的,责任人应对其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1)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当事人向本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2)负面影响较大,但采取措施后能挽回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本单位作检查;(3)负面影响大,但采取措施后能挽回部分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本单位作检查并通报批评,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单位及当事人年度评先资格;(4)负面影响大且无法挽回影响的,取消单位及当事人年度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离岗培训;(5)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单位及当事人年度评先资格、吊销当事人行政执法证件、限期调离执法工作岗位;(6)发生2次以上较大过错且产生后果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 洛阳市城乡规划公示制度

  第一条 城乡规划公示的原则。

  城乡规划公示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规范高效、廉洁公正、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为原则,以实现城乡规划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全面开展城乡规划的公示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确保城乡规划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城市规划公示的实施范围和实施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公示:规划编制包含: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分区规划、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建设规划等各类城市规划。(1)公示主体:市政府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2)公示内容: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立意、规划目标、主要规划图纸、规划的主要措施和技术经济指标的说明等;(3)公示方法: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规划部门网站等;(4)公示时间及期限:规划方案初步确定后,进行规划方案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经批准后的城市规划应及时公示;(5)公示意见收集汇总和反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意见和建议,以公示形式适时进行规划意见反馈。

  城市规划变更、调整公示:城市规划变更、调整是指因建设需要,调整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1)公示主体:市政府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2)公示内容:变更或调整规划的理由;新的规划立意与目标;变更、调整规划的主要图纸;专家论证的结果等;(3)公示方式:采取展览、报纸公布、网络发布、公示牌等方式之一进行公示;(4)公示时间及期限:变更、调整城市规划方案完成后,进行方案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经批准变更、调整后的城市规划应及时公示;(5)公示意见收集汇总和反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公示意见,完善城市规划,以公示形式适时进行规划意见反馈。

  规划选址公示:选址公示是指对城市布局和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的选址进行公示。(1)公示主体:选址申请单位或实施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2)公示内容:批前公示:由选址申请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之前按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拟建项目的性质、项目的可行性,拟选址用地范围,选址方案。批后公示:由选址申请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用地项目名称、用地性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书号、拟选址用地范围等;(3)公示方式:采取报纸公布、网络发布、公示牌等方式之一进行公示;(4)公示时间及期限: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主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及时公示;(5)公示意见收集汇总和反馈:公示主体应及时把收集到的公示意见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反馈,双方分别按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积极做好答复工作。

  规划用地公示: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已完成总平面规划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进行规划用地公示。(1)公示主体:建设项目业主单位;(2)公示内容:批前公示: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位置、范围、用地规划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批后公示: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位置、范围、规划依据、建设用地性质、发放许可证证书号等。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3)公示方式:采取报纸公布、网络发布、公示牌等方式之一进行公示;(4)公示时间及期限: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主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及时公示;(5)公示意见收集汇总和反馈:公示主体应及时把收集到的公示意见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积极修改完善规划方案,双方分别按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积极做好答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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