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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双拥办专职副主任1名)。

  六、审办事项

  (一)地方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

  1.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2.工作程序:(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筹备的全部有效资料后,经审查,按照相关程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当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成立的全部有效文件后,经审查,按照相关程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2)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根据预先核准的名称向登记管理机关上报材料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资料后,经审查,按照相关程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3.申报资料:(1)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和可行性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筹备(成立)批准文件;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单;验资报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和可行性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举办者、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验资报告;执业人员资格证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办理时限:(1)社会团体,90日内办结完毕(筹备60日,成立30日)。(2)民办非企业单位,60日内办结完毕。

  5.承诺办结时间:(1)社会团体,自发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2)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发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审查、报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豫民明电〔2007〕2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7〕6号)。

  2.工作程序: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派两人以上进行实地考察,写出调查报告,合格的报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民政局窗口;市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接到材料后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报省民政厅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单位并说明理由。

  3.申报资料:《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一式五份;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企业所有在职职工花名册和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上月工资的凭证及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职工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工资表;残疾职工上岗工作基本设施情况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由两人以上签名的实地调查报告。

  4.法定办理时限:(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7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报省民政厅审批。(2)福利企业申请残疾人变更事项,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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