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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5.承诺办结时间:(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6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报省民政厅审批。(2)福利企业申请残疾人变更事项,4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审批

  1.设定依据:《社会福利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60号令)。

  2.工作程序:申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审批机关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申报资料:(1)筹办阶段。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2)实施阶段。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民政部门发给的筹办批准书;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4.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1.设定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2.工作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申报资料:申请书;填写《兴办殡仪服务站或骨灰堂申请表》。

  4.法定办理时限:20日。

  5.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建设公墓审核

  1.设定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2.工作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市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核后报送省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申报资料:申请书;填写《兴办经营性公墓申报表》;出具土地、规划部门意见。

  4.法定办理时限:20日。

  5.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1.设定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洛政〔2007〕84号)。

  2.办理程序: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根据当年安置任务、企业单位职工人数和事业单位空编情况共同拟定安置计划;将安置计划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拟定的安置计划要科学合理,分配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分配方式应体现“双向选择”原则,照顾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的志愿,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二)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及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发放

  1.设定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办〔2004〕12号)。

  2.办理程序: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汇总本年度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和自谋职业人员数量、资金数额报市财政局(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市财政局审核,并按时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各区;各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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