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办〔2004〕12号)的要求办理。
(三)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
1.设定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6〕126号)。
2.办理程序:驻洛各部队政治部门拟定本年度安置对象名单;洛阳军分区政治部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事业单位空编情况和企业职工人数制定年度安置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下达安置计划。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6〕126号)文件规定办理,违反规定办理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前救助
1.设定依据:《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06〕13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07〕151号)。
2.办理程序:大病医前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县级以上定点医院会诊小组和主管院长签署确诊及治疗费用意见;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认定;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同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发放救助金。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06〕13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07〕151号)文件规定办理,违反规定办理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社会保障群众反映突出问题报告制度。
(1)认真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农村五保对象、灾区群众及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服务等社会保障工作,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调查,整理详实的调查报告,按照政策法规提出解决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2)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社会救助方面的突出问题做好记录反馈,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属于县(市、区)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协调县(市、区)抓紧解决,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民政局;属于国家现有社会救助政策之外的突出问题,由市民政局及时对反映问题进行调研,并将解决意见及建议上报市政府或省民政厅,并按照上级决策进行落实。
(3)督促落实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在流动人员较集中的火车站、龙门等处设置救助引导牌,公布救助电话、路线等,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及时送往医院救助。对强制救助及打骂、体罚流浪乞讨人员的现象,及时调查,并按相关规定查处,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4)按规定下拨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监督各县(市、区)对建房对象的公示到位情况、资金到户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重建方案执行情况,保证灾民的倒房重建按期完工,确保灾区群众安全过冬。
(5)严格遵循救灾款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在发放过程中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救灾款使用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捐助款物的调剂、分配、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严格规范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制度。
(7)每个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走访调研,对未按上级要求解决的突出问题,要列入信访工作每周一报,责成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及时跟进落实,千方百计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