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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8)每月5日收集汇总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本辖区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意见,对反映较为集中的共性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个性问题按政策处理。

  2.百岁老人统计报告制度。

  (1)各县(市、区)要随时掌握百岁老人的数量变化情况,逢双月的28日前,将百岁老人的新增或自然减员情况报市老龄委办公室。

  (2)统计报告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详细地址、健康状况、办证情况、死亡时间。

  (3)落实百岁老人敬老补助规定。对辖区内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敬老补助费,条件好的地方可适当多发,补助费实行货币发放,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4)各县(市、区)老龄办要掌握每位百岁老人的生活、健康、就医、子女赡养等基本情况,每年为百岁老人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3.救助资金违规现象报告制度。

  (1)加强对救助资金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救助资金管理,落实管理措施。对玩忽职守,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每季度或单位主要领导变动时,对单位帐目进行审计,发现问题,责令单位立即整改。

  (4)督促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各类民政对象手中,对拖欠、挪用、克扣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相关单位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4.涉及军事敏感事项报告制度。

  (1)处理军地军民矛盾,坚持“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军地双方本着互助互利、互谅互让、严于律己的精神,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

  (2)军地、军民发生矛盾纠纷等突发事件后,双方应采取克制态度,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弄清原因,协商解决。

  (3)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困难时,部队当事者迅速上报直接上级和军分区政治部,地方当事者向上级组织和市双拥办报告。军分区政治部和市双拥办视情况进行协调解决。

  (4)市双拥办和军分区政治部接到军地矛盾纠纷事件报告后,应充分听取当事双方意见,查明真相,依法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适时召集当事双方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5)地方要充分理解部队、支持部队,未经军分区、市双拥领导小组同意,严禁向部队硬性摊派出动人员、车辆和缴纳经费。

  (6)驻军自觉维护人民军队的形象,尊重地方党委、政府,建立良好的军政军民关系,避免矛盾,预防各种纠纷发生。

  (7)驻洛部队要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参加抢险救灾、扶贫帮困、科技助民等活动。

  (8)市双拥办要切实督促和检查各县(市、区)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军民共建和创建双拥模范县(市、区)活动。

  5.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由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

  (6)职责不清事项实行立即上报制度。

  6.洛阳市灾情报告制度。

  (1)一般灾情的处置。一般灾情,乡级政府必须在灾害发生2小时以内从电话、网络、传真报告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同时报告市民政部门,并以文字形式说明受灾区域、受灾面积、受灾人口、灾害损失程度以及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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