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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洛政办〔2010〕43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为有效改善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创造优美、宁静的科研教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大城市区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周边大气和噪声污染整治力度,以整治促环境改善和污染减排,以整治促城市区生态环境的改善,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整治任务
  通过开展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关闭或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且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确保周边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及噪声稳定达标排放,创造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活宁静的工作学习环境。
  三、整治范围
  城市区内各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周边200米内所有污染源。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及排查阶段(3月5日前)。1.召开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会议。2.各城市区组成环境专项监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整治工作,立即展开全面排查,查清本辖区整治范围内所有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二)限期整治阶段(3月5日-3月25日)。1.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不符合环保要求、污染严重,且不能通过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或符合环境要求的企业,提出关闭、取缔、停产搬迁意见,报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组织关闭、取缔或采取停产搬迁措施。2.对可以通过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或符合环境要求的不达标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其完成污染源治理的内容、时限、标准。3.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污染治理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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