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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五)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案例及启示,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六)其他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新员工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六章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高危行业的企业要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矿山企业要为井下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编报;
  (三)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校验,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
  (七)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建设前和竣工后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并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竣工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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