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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邢台市打造太阳能建筑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新民居建设中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邢台市打造太阳能建筑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
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新民居建设中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邢台市打造太阳能建筑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新民居建设中应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邢台市打造太阳能建筑城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新民居建设中应用的
实 施 意 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邢台市委关于做好农村改革发展十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邢发〔2008〕4号),积极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市新民居建设中的应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为重点,积极实施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建设科学环保、节能清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总体目标
  根据推进新民居建设目标要求,2009年在全市选定的100个省、市级新民居建设示范村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2010年实施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的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要达到全市行政村庄的5%。
  三、工作措施
  (一)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在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时,应明确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具体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新民居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整齐美观;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安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专业资质,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进行安装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工程监理单位对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进行查验,严禁将不合格的产品应用于工程中。
  (三)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条和邢发〔2008〕4号文第六款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县(市、区)财政对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实施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的按每户300-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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