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配房租赁的房屋权属归有关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审批,并依法办理工程建设规划、供地和施工手续。
新建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方式。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项目,应当在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建设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事项。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不足或者建设用地紧缺的部分中心城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房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意见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中单列。
新建廉租住房,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配房租赁或者租金补贴: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