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计取、拨付、监管、使用安措费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存安措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核查或核查不合格,同意进行招标活动的;
(二)对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前,未将安措费存入指定银行专用账户,给予备案的;
(三)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存入安措费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纠正和查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措费的相应费率。
第十六条 各市(州)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要求
|
文明
施工
与
环境
保护
| 安全警示标志牌
|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
现场围挡
|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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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板一图
|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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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志
|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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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容场貌
| (1)道路畅通;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
(4)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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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堆放
|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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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防火
|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
临
时
设
施
| 现场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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