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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系统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试点单位

  (一)地市:长春市建设委员会、吉林市建设委员会、延边州建设局、四平市建设局、通化市建设局、白城市建设委员会、辽源市建设局、松原市建设局、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二)区县:德惠市建设局、双阳区建设局、桦甸市建设局、延吉市建设局、敦化市建设局。

  四、试点任务

  (一)编制和发布吉林省建设系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各试点单位按照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的内容,梳理本单位应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根据各地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公布全省统一执行的吉林省建设系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规范有序地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实施。

  (二)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逐步完善专栏功能。试点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办〔2009〕128号)的要求,建立门户网站,并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的信息公开共享规范和基本指导目录要求,建设各自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并逐级建立链接,实现页面展现、信息导航、访问权限等发布、管理及服务功能。条件不具备的县级试点单位可采取“平台上移,服务下延”原则,将“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建在市级平台,根据授权进行内容维护。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不断调整栏目内容,完善专栏功能。

  (三)逐步深化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试点期间,各单位要将本部门管理的近两年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信息公开指导目录要求逐条整理、发布。同时要探索建立全省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进行统一编码,对工程项目登记、招投标、电子合同备案、现场人员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竣工验收备案等进行管理,并与“项目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对接,从而提高工程项目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促进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并发布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信用评价管理等相关规定,统一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及信用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自动发布,为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共享,及时向公众公开企业、人员的资质资格信息和信用信息。试点单位要制定并发布本部门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并基于“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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