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为8年至10年。
现有各类测绘成果,在过渡期内可沿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2010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现有地理信息系统,在过渡期内应逐步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10年1月1日后新建设的地理信息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提供坐标转换技术支持和服务,完成本级基础测绘成果向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转换,并向社会提供使用。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六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和测绘基础设施维护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基础测绘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以及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三)用于全市公共服务的基础航空摄影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更新;
(五)编制全市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六)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