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下列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人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
(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重复投标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投标,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于截止投标之日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第三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主持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应当从符合国家要求的专家库中抽取,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及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