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勘查开采技术、土地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方面的要求;
(四)竞买申请书;
(五)报价单;
(六)成交确认书;
(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文本;
(八)挂牌人认为需要编制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六条 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挂牌人应于挂牌之日前至少20日发布挂牌公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挂牌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名称、地理位置、面积、范围、资源储量情况和勘查开采的技术条件、环保、安全生产、土地使用要求等;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挂牌起始日、起始价、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
(五)履约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六)竞买人获取竞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
(七)参与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截止时间;
(八)挂牌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缴纳的,方可填写报价单报价。挂牌人受理其报价并确认后,更新挂牌价格。
第四十八条 挂牌期间,挂牌人可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九条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以当时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四)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终止挂牌。
第五十条 挂牌成交的,挂牌人和竞得人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交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竞买不成交的,挂牌人应当自挂牌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人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