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1.5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的特征、预防与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民航空中管制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尽早做出预警。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民用航空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指挥部根据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监督管理措施,建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   
  省指挥部组织省内民用航空器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可行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省指挥部统一进行省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预警级别调整,各成员单位应将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指挥部,便于省指挥部了解最新的应急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航空器事故分级
  参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GB14648-93),按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民用航空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
  ①死亡40人及以上; 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以上; 
  ③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
  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
  ⑤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 
  ⑥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本省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
  ⑦由中国营运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从省内始发,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
  ⑧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省内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电站、化工厂、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2)Ⅱ级(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
  ①死亡3-39人; 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3-39人; 
  ③最大起飞重量为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损坏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30%,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25%,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Ⅲ级(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
  ①死亡1-2人; 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1-2人; 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20%-30%;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