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的特征、预防与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民航空中管制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尽早做出预警。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民用航空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指挥部根据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监督管理措施,建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
省指挥部组织省内民用航空器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可行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省指挥部统一进行省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预警级别调整,各成员单位应将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指挥部,便于省指挥部了解最新的应急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航空器事故分级
参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GB14648-93),按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民用航空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40人及以上;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以上;
③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⑤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
⑥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本省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⑦由中国营运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从省内始发,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⑧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省内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电站、化工厂、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2)Ⅱ级(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3-39人;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3-39人;
③最大起飞重量为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损坏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30%,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25%,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Ⅲ级(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死亡1-2人;
②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1-2人;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