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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4 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
  接到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接报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1小时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情况。
  省指挥部在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并做好续报工作。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国际或地区民用航空器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发生事故后,民用航空器承运人应同时报告附近口岸单位。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省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2)信息通报
  省指挥部接到事故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通报省内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有关单位,实施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5 现场指挥和协调
  接到事故信息和指令后,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指挥部要启动本级预案,派出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救援单位按照各自的分组,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果断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发生。
  省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报告,组织指挥协调救援力量和物资、调集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
  (2)组织对事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
  (3)指挥应急救援力量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4)指挥到达的应急医疗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5)组织获救人员及事发地人民群众的疏散、转移。
  (6)指挥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组织对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
  (8)指定现场联络人及通信方式。
  4.6 航空器搜救
  省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4.7 现场紧急处置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时,首要任务是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立即组织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联络民用航空器承运人,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判断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中心点8公里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跑道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民航空中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4.8 医疗卫生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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