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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0〕49号)


各市(州)环保局、科学城环保局,各辐射工作单位:

  为严格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监管,强化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健康与安全,预防辐射工作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等辐射事故发生,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辐射工作单位个人剂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个人剂量管理的领导

  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是环保部门实施辐射安全行政许可、辐射工作单位现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辐射工作单位辐射防护设施(设备)与辐射安全管理是否安全有效、辐射工作人员是否受到超剂量照射以及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辐射防护措施、完善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指标。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个人剂量管理在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辖区内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体制机制,安排专人负责从事个人剂量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业人员的个人剂量实施监督管理。

  各辐射工作单位要按照环保部门的统一要求,加强对本单位辐射工作从业人员个人剂量监测、送检、登记和数据报送等工作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建设,做到方法更加科学,管理更具实效,随时接受环保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

  二、增添措施,严格辐射工作单位个人剂量监管

  各市(州)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部即将颁布施行的《省级环保部门核技术利用监管工作督察实施程序》中的相关要求,依法开展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从业人员个人剂量的监督检查,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并指导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种类和范围、许可条件及许可场所(涉源部门),明确各场所操作岗位人员,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名册及个人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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