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促并指导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的监测、送检、登记,并按附录中规定的数据格式,定期向当地市(州)级环保部门报送个人剂量信息。
(三)建立辖区内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数据库,定期收集个人剂量监测数据信息。要对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实施动态管理和科学分析,并向省环保厅报送。
各辐射工作单位应按环保部门要求,为每位辐射工作人员配备能进行剂量累积记录的热释光剂量片。剂量片应编号,并按要求固定人员佩戴,定期交有资质检测部门进行测量,将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同时按附录中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当地市(州)级环保局报送个人剂量信息。
各辐射工作单位还应按《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类别和经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批复的环评文件的要求,配备其他相应数量的个人剂量报警仪、环境辐射监测仪等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防护设备。
三、注重实效,确保辐射单位从业人员健康安全
各市(州)环保部门要严格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将个人剂量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认真加以核对,一旦发现有人员剂量超标的情况,应立即依法责令辐射工作单位暂时终止该人员从事辐射工作,查明超剂量照射的原因,并及时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安全。
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在已建立的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监管档案中,增加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信息,其中应包括其从业岗位、热释光剂量片配备、季度(月)及年度剂量监测结果、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等内容,并根据现场监督检查结果适时加以更新。
各辐射工作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和完善辐射工作人员的剂量与健康档案,明确是否存在年剂量超标的情况。一旦发现有人员出现剂量超标情况,应立即终止该人员从事放射性操作,并报当地市(州)环保部门调查处置。
各辐射工作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送报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并在该报告中增加各辐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数据及安全评估的内容。
我厅将依法开展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的执法督查工作,同时建立全省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省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统一监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