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和完善督查落实工作制度
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要明确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各承办单位要将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各任务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对相关工作要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协办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负总责。
健全决策落实报告制度。对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凡是省政府会议和文件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并规定报告时限的,必须按期报告,不得拖延。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要按照 “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交由下级政府或部门办理的事项,一般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工作量大、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事项,要向交办机构说明理由并提出延长办结时限的申请。反馈报告须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审核后上报。
坚持重大事项协调会议制度。重大决策事项的落实,一般涉及单位较多。政府有关领导同志要主持召开协调会议进行专项部署,明确牵头单位与配合单位的责任,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适时调度情况、分析问题、研判形势、商讨对策,确保重点工作的顺利完成。
实行督查落实通报制度。对重要督查事项完成情况,要通过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对广大群众特别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通过督促检查促进解决,并适时通报推进落实情况,回应广大群众的关切和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奖惩和工作不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检查要与绩效评估和行政效能监察相结合。对抓落实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因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敷衍塞责而影响工作落实的,要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勒令检查等措施予以惩戒;对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甚至拖延不办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坚决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积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要结合实际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造性地开展督查工作。科学安排督查事项,加强督查工作的计划性。普遍性督查要少而精,专题性督查要深而透。要根据督查内容和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督查方式,注意将督查与调研结合、实地督查与网络督查结合、明查与暗访结合。特别是对涉及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落实社会弱势群体政策等事项,要加大抽查暗访工作力度。创新督查方式,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建立重点工作网上动态督查监控系统,提升工作效率。善于抓典型,既要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抓落实的好经验、好做法,又要注意发现那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苗头。加强工作协调,注意发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抓落实的主体作用,在督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搞好横向的沟通协调,避免出现过多过滥或交叉重复督查。要创新政府目标管理,不断完善日常督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络监控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绩效评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