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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集装箱车辆行驶证、入港证、出口或内贸货单(《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送货签收单》)以及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征申请单的相关内容必须一致,经收费站人员核查后给予减征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高速公路指定出口收费站与港口公司应不定期对减征车辆通行费的集装箱车辆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假冒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违章车辆,按《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和《福建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录入“黑名单”,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七条 车货总量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集装箱车辆,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除按治超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按计重收费的计费标准全额收取通行费。

  第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集装箱车辆减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申请单

  单位:            编号:

车  主

 

车 牌 号

 

集装箱种类

   英尺

集装箱编号

 

入口站名

 

入口时间

 

出口站名

 

出口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人于    日运载   (产地)集装箱到福建省高速公路指定的   出口收费站,申请减征通行费。本人已知告知内容,认为本车符合减征条件。以上所填写内容属实,若有不符,本人愿意按《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和《福建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符合减征金额:

不符合减征

不符合减 征

原 因

 

处 理结 果

责令缴费,金额(元)  □ 行政处罚□

核查人员: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入(出)港时间

 

核验人员:      核验时间: 年 月 日

      港口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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