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拟出让的住房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会同房地产、国土资源部门研究确定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结构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住房建设项目建筑方案时,要严格审查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不得擅自随意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对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要将是否按照比例要求建设中小套型普通住房,作为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把关,对未按照比例要求建设的,不得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明。
(三)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近期已安排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各地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抓紧申报。对申报的项目,规划部门要优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加快工作进度。各地建设(房地产)部门要组织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清查,逐项逐幢建立开工、竣工及建设进度管理档案,重点跟踪督促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认真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发企业每个月都要利用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对项目基本情况、开发经营动态及时录入变更,强化开发项目的跟踪监管。对未批或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分门别类地采取加快项目审批,加强跟踪督查,实施项目跟踪协调和服务等“促开工、促投资、促上市”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三、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市场监管。
按照《通知》要求,从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入手,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
(一)把好预售许可关。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闽建房[2010]2号)要求,必须整幢整批办理预售许可,实行包括合理定价在内的销售方案备案制度,并按时限要求开发企业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同时,将开发项目售房部现场布置按规定要公示的事项情况纳入预售许可的审查内容。制定并推行销售公示的内容文本、公示栏目制作样本,做到公示信息齐全、规范,对不按规定布置公示的,暂缓审批其预售申请。研究制定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在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时,随附销售行为规范文本,加强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规范的指导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