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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二)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全省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万套,各地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和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群体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进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机衔接,实行廉租住房可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可租,租赁并举。
  (三)大力发展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方式,因地制宜地解决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四)抓好住房保障试点。晋江、南安、永安、长汀等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县(市),要按照试点方案加快试点工作步伐,先行先试,重点是扩大保障范围,实行可租可售,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并在上半年开展试点过程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工作。
  (五)健全政策支撑体系。重点是廉租住房可租可售相关政策,明确廉租住房可售比例、产权管理、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研究经济租赁住房与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制定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经济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优惠政策等。
  (六)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作用。一是选择福州、厦门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二是借鉴学习省外经验,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开办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对购买保障性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按应偿还利息的一定比例进行贴补。
  (七)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一是建立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廉租住房供应的日常性受理机制。二是加快建立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统计、分析制度。三是研究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廉租住房租后、售后的后期管理机制,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四是各地要加强保障性住房机构和队伍建设,利用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契机,成立机构,配足人员,确保保障性住房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五、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一)抓紧制定和完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近期省政府将出台我省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实施意见,还将召开全省会议进行部署,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当前重点要抓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已完成编制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并因地制宜地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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