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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0]99号)


各出资企业:

  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把握工作方向

  各出资企业开展201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应继续贯彻《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主线,依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部门尽责相结合、机构设置与职能定位转型相结合、工作重点与企业管理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健全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定位

  各出资企业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内部审计机构建设上,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及运行

  各出资企业应按照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要求,把规范审计委员会设置和运行作为规范董事会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促进和保障其履行审核、协调、监督、检查、评价等相应职责。审计委员会要积极关注企业风险管理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效果。

  (二)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各出资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完善内审人员数量及结构。

  1.继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企业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出资企业下属重要子公司应根据其公司特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2.出资企业应不断充实内部审计人员队伍,配备与企业规模相匹配的人员。除配备熟悉会计、审计、工程等专业人员外,还应重点加强金融、投融资、法律、风险管理等专业人员的配备,优化内部审计人员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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