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内审职责和权限
各出资企业应在推进机构设置及人员到位的基础上,强化内部审计机构在风险管理、内控制度评审、经济责任审计、高风险投资业务审计、境外企业审计等方面的职责;同时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落实内部审计机构应有的知情权、检查权、监督权、报告权、建议权以及审计委托管理权,并将上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落实重点工作,强化风险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企业特点,围绕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明确年度重点工作,并开展落实:
(一)认真落实3个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合加强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土地管理的要求,结合《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开展对企业关键风险控制点、资金管理情况、土地管理情况等3个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审计调查的汇总情况报市国资委。
(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对重要子企业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相结合,突出对其经济责任的评价。重要子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汇总情况报市国资委。
(三)规范中介机构质量评价
对于参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不良资产核销审计、改制审计、一般股权变动审计等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协调沟通,强化对其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监督、指导和服务的职能。相关评价结果报市国资委。
(四)强化制度建设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审计制度、会计制度等制度规范的学习和研究,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建立、修订或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四、落实报告制度,切实加强沟通
(一)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报告制度
各出资企业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以正式发文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201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含第三点所列项目)、200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专项情况说明(针对文件第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