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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参保人员从河南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但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为其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参保的,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在河南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不转移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临时缴费账户,待其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为其建有临时缴费账户的经办机构分别将其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
  (四)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五)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经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六) 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五条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资金转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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