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0〕103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加大《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简称175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意见》(豫人社〔2010〕68号,简称6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力度,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当前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抓紧细化完善政策措施
当前,我省经济企稳向好,但经济环境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全省经济发展、企业运行的内在动力和活力不足,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坚实,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根据175号文件规定,国家将“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10年底。近日,经省政府批准,我厅与财政厅联合出台了68号文件,决定我省减负稳岗相关政策再延长1年。各地要根据经济形势变化,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68号文件的贯彻意见,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要在认真总结评估2009年减负稳岗政策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基金(资金)预算,科学制定2010年减负稳岗工作实施方案,特别是对支持企业的数量和类型,稳定岗位的数量等,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对稳定岗位所需资金数量做出合理的预算安排。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2010年减负稳岗资金安排计划原则上不得低于2009年实际水平。各统筹地区降低相关社会保险费率的请示和2010年减负稳岗工作实施方案,请按照68号文件要求及时报送省厅减负稳岗办公室。
二、统筹安排,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减负稳岗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基金(资金)结余较多、支撑能力较强的统筹地区,可全部实施我省68号文件规定的“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加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稳岗补贴政策的力度,工作重点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其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按照“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监管、突出实效”的原则,对困难企业及其稳岗措施涉及职工的相关材料认真核实,简化申报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及时安排拨付补贴资金,提高办事效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市,要搞好政策衔接,把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纳入试点工作对象范围,确保取得促进就业与稳定就业双重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