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规范业务流程,进一步加强统计上报工作
各地减负稳岗工作业务经办流程仍按豫劳社〔2009〕7号文件和豫人社〔2009〕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失业保险业务附表1《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表》按照修订后的表样(附后)执行。各地应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省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省厅失业保险处、省医疗保险中心、省工伤保险中心、省厅就业办报送上月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表》、《失业保险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情况表》、《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率运行情况汇总表》、《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运行情况汇总表》、《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运行情况汇总表》、《就业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情况统计表》,以上表中数据的统计期限均为2010年1月至报告期期末。省厅减负稳岗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分析汇总本业务系统减负稳岗相关数据及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7日前报送省厅减负稳岗办公室。对减负稳岗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厅将定期进行通报,必要时组织开展重点督导和专项检查。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减负稳岗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督导协调职能,联席会议设立的减负稳岗办公室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将有关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及时报送省厅减负稳岗办公室。
联系人:杨天聪 0371-65907647(传真)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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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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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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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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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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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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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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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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