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一批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通知
(巴政字〔2010〕3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快推进河套文化建设和民族文化大市建设,更好地发挥民间文化艺术在基层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按照《巴彦淖尔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层层申报和组织专家认真论证,决定命名临河区新华镇等14个单位为巴彦淖尔市第一批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希望各地认真总结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创建经验,切实加大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传承力度,不断创新民间文化活动机制,丰富活动内容,推动全市各类民间文化活动蓬勃开展,为丰富当地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广大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巴彦淖尔市第一批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
巴彦淖尔市第一批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