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证城市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按政策规定优先获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对无房贫困残疾人家庭通过实物配租方式解决,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出现的危房“有一改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残联)
5.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参保的贫困家庭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给予补贴。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将在城镇就业的残疾职工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鼓励并组织个体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落实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残疾人专项险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残联、江苏保监局)
6.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不断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规定予以供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7.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8.残疾人持有效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价格优惠,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予以免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
二、切实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
9.将城乡所有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保参合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或全额承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残联)
10.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惠民医疗的重点对象,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联)
11.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残疾人助视助听及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具适配、精神病人住院及长期服药、中风瘫痪、肢体残疾和麻风畸残矫治等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