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40.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条件,并实行动态考核。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要通过制作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宣传支持力度。(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41.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省教育厅、省残联)
42.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定期评选表彰“爱心助残模范城”、“爱心助残模范人物”和“残疾人自强模范”。(省残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43.深入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残疾人普法教育,引导残疾人学法用法,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省残联)
44.抓紧修订《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省法制办、省残联)
45.重视在优秀残疾人中发展党员,逐步提高各级人大、政协中残疾人代表、委员的比例。(省委组织部、省残联)
46.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施工标准,强化对无障碍建设的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筑物时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积极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大力推进省级无障碍先进城市和示范行业、单位建设,逐步将无障碍建设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47.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残联)
48.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必须为盲人、肢残人提供专用通道或交通便利。(省交通运输厅、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