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溪特色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10〕38号 2010年3月3日)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安溪特色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请示》(泉国税发〔2009〕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86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企业从事茶的种植,其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工销售毛茶,其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于福建省安溪特色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系2004年4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茶树、林木、果树种植和乌龙茶初加工、销售。考虑到该公司主要以自有茶园采摘的茶青初制成毛茶用于销售的特殊情况,根据
《条例》第
102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因此,该企业销售自产毛茶应分茶的种植和初加工两个项目进行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分别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