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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鲁牧药发〔2010〕8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障动物用药安全,现将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2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制订全省201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一并下达。
  一、抽检数量
  2010年度, 根据农业部部署,我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为900批,其中,农业部下达任务450批、我局下达任务450批(各市具体抽检数量见附件2)。
  二、抽检类型
  (一)评价抽检。评价抽检产品分别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取。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10%,各品种抽检批次应保证基本均衡。
  (二)监测抽检。监测抽检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各环节抽检比例原则上按2:5:3。抽检重点为新建(近两年建成并投产)、本年度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2009年以来未被抽检过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进口兽药、监测期内新兽药、地标升国标产品。此类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30%。
  (三)跟踪抽检。跟踪抽检产品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检重点为2009年以来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2009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所有不合格产品;2009年兽药GMP飞行检查被通报企业的产品;涉嫌改变组方的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或化学药物成分的中兽药产品。此类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40%。
  (四)定向抽检。定向抽检产品来源于2009年以来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含6批)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抽检批次应占抽检计划的20%。
  三、抽样程序和检验结果报告
  (一)各市协助省兽药质量检验所进行抽样,并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拒绝抽样的,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二)抽样工作按照农业部第6号令《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文件规定进行,做到抽样程序合法、抽样文书完整,严格依法行政。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样品确认由省兽药质量检验所负责。对定向抽检企业,每一季度抽检一次。被抽检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日期距抽检时间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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