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保指令性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有效就业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社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观念,严格执行国家各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
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并下达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要依法承担安置责任和义务,坚决完成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和国家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督促用人单位承担聘用退役士兵的相关责任。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央和省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按照省下达的计划执行,未列入省下达计划范围的由所在地政府下达。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照《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许政〔2003〕33号)的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含)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的5级至8级残疾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优先安置。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在异地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接收证明,并经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易地安置。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退役士兵,一律不予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服从分配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所有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任何与国家安置政策相抵触、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自当地政府分配之日起30日内必须对分配的退役士兵落实上岗,并向安置部门报送落实退役士兵上岗情况。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不得随意辞退。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用人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定投递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至用人单位,造成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等问题的,属于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承担责任,属于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