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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洪府发〔2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已经2009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并办理了“农转非”的在册的被征地农民。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被征地农民以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日,按实际年龄进行划分,实施分类保障。1997年1月1日至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按原征地安置了的被征地农民,由各县、区根据财力和各方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妥善解决。具体保障人员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并予以公示后,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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