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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家庭承包土地完全被征的农户,其家庭成员可以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部分被征的农户,其家庭成员按照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的比例转为非农业户籍。

  (四)被征地农民原已参加老农保的,其原享受待遇不变,同时也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但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不再享受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

  (五)被征地后仍以土地为生或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未办理“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不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其社会保障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和农村低保范围。

  二、保障办法和标准

  (六)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籍后一般以户(包括按比例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为单元,以行政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确认参保资格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核发参保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七)被征地农民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如本人自愿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也可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折算,折算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参加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八)已经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后,根据其就业形式,分别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续保。续保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累计合并计算。

  (九)县、区财政、集体经济和被征地农民承受能力强,被征地农民缴费和财政补贴到位,城镇企业基本养老基金结余多的,可直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经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同意后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调整待遇。

  (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分不同年龄段实行一次性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到社保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为批准征地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20%。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后续保的,其缴费基数按我市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20%,费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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