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推荐2010年度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0〕205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单位、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四川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10年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工作的通知》(川科成〔2010〕4号),现将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奖励的条件和要求,按照《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推荐奖励的项目必须通过四川省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鉴定,其余单位鉴定的须获得市(州)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以上的项目;该项目须推广应用一年以上,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在四川省科技成果档案馆完成成果登记。
三、归口四川省卫生厅推荐的奖励项目,务必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四川省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及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成果应用证明、查新报告、论文及被引用和收录情况检索复印件等)合装成册,一式10份,并技术资料一套报送省卫生厅科教处,逾期不再受理。
四、各申报单位接通知后,应尽早合理安排今年拟申报省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结题、鉴定、登记、报送材料等工作,避免申报日期截止前集中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