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衢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15)》的审核意见
(浙土资厅函〔2010〕333号)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衢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 2015)进行的审核的请示》(衢土资〔2010〕34 号)收悉。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 号令)、《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关于做好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通知》(浙土资办〔2008〕57 号),经审核,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衢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15)》(以下简称《规划》)。请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你市地处我省浙中丘陵盆地滑坡、矿山塌陷地质灾害防治区与浙西北中低山地滑坡、崩塌、岩溶塌陷地质灾害防治区,地质环境条件较复杂,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繁重。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
《条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灾,加强机构建设、强化部门协作,加大财政投入,落实防治责任,形成防灾合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要认真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各项任务的落实,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继续深入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努力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治理和避让搬迁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与基层国土资源所“五到位”活动,切实提升基层防灾能力;要坚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把地质灾害预防关。
四、要切实抓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要强化规划的指导和约束功能,认真组织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进一步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