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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设区的市及学校考试(考查)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各设区的市(或学校)根据相关科目必修(含必选)模块学习完成时间确定,也可结合模块考试(考查)进行。

  六、成绩评定

  1、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评定采用等级制。

  省统考科目的成绩评定以设区的市为单位,按考生成绩划分为A、B、C、D(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排名为前20%(含20%)的考生为A,前60%~21%(含60%)的考生为B,前95%~61%(含95%)的考生为C,后5%的考生为D。

  学校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也按照A、B、C、D四个等级划分,成绩评定和等级划分比例由学校根据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要求确定,各设区的市教育局指导并负责具体核实。

  由设区的市或普通高中学校组织的其他考试(考查)科目的成绩评定由各设区的市统一确定。

  2、学生每科目考一次,成绩为D等级(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合格(C)、不合格(D)两个等级。

  省统考科目补考时间安排在高三年级第一学期初,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一命题(信息技术除外),由普通高中学校具体组织。

  学校组织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补考工作由各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原则上在高三第二学期初完成。

  3、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参加所有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成绩达到合格等级以上,是取得高中毕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应届高中学生经补考仍有1门(含1门)以上科目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发给普通高中结业证书。

  4、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记入《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纸质与电子管理系统)中。

  七、组织管理

  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基础教育处具体负责,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电化教育馆配合,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拟定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具体组织指导;负责确定省统考科目的考试时间、试题命制原则,以及制作试卷工作。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除信息技术学科之外其它7个省统考科目的试题命制、制定阅卷标准和试卷分析等工作;负责指导设区的市或学校考试(考查)科目的试题命制工作(包括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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