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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0]2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林业建设,提高林业生态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 《森林法》和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吉发 〔2009〕32号,以下简称 《意见》)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政策的调整、对耕地保护力度的加大以及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侵占蚕食林地问题、毁林复耕问题、项目建设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等问题相对突出,不仅造成林地大量流失,而且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只有在保护好现有林地的基础上,才能谋求林业更大发展,持续提高生态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遏制林地流失和逆转,否则,不仅会使林业失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而且会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影响和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省各级政府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吉林振兴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二、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侵占蚕食林地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侵占蚕食林地违法犯罪行为是加强林地保护管理,防止林地流失和逆转的重要任务和关键措施。要坚持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不断加大林地保护管理力度,确保林地面积不减,性质不变,用途不改。各级政府要开展以加强林地保护、制止毁林开垦为主要任务的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毁林开垦和侵占蚕食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林地流失和逆转势头。各地、各单位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外业调查和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全面摸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林地流失情况。按照 《意见》规定,及时清理收回被非法占用的林地。对毁林开垦,特别是对拒不交还非法占用林地的,要依法严厉打击。村集体收回的林地要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收回的林地要做好还林规划,及时组织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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