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般救助对象的救助
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对口的城市车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或流出地民政部门领回,或由救助站护送至住所地相对口的救助站;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救助站进行救助、安置。
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报公安部门尸检后,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或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派人前来料理后事并向其提供尸检证明。发出通知两周后,没有前来料理后事的,救助站会同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
1.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2.负责指导、督促州、县级救助管理站的日常管理、设立等工作。全州未建立救助站的县,应尽快建立救助站,做到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要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确保正常开展救助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询问其基本情况,检查有效证件,确定无任何疑问的情况下,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按属地管理原则送所属县救助站救助。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要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以乞讨盈利为目的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3.在各级救助管理站应设立警务室或配备警务人员,负责维持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协助做好非救助对象的劝返工作,劝阻制止救助对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共财物、强行索要、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行为。
4.接到群众报警,对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治时,应当询问、查明身份,属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应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送辖区内救助管理站救助。
5.协助各救助站查寻身份不明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