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凡在我市市域内的所有机关、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履行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认真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严禁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1个安置指标需向市财政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所有接收单位必须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其复工、复职,军龄连同工龄合并计算。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出现役后,要认真落实各项优待安置政策,不要求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社会公益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报到后落户的办法,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要高度重视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做好1-4级伤残军人的建房工作;对有工作能力的5-8级伤残军人,要无条件接收安置;对需集中供养和住院治疗的患精神病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解决其医疗费用并提供就医便利条件。

  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安置条例》、《哈尔滨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和法人代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