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
《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省财政厅承担的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职责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将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将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四)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财经秩序,加大对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规范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健全财政票据管理体系。
(六)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和税政管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透明度。
(七)完善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推进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改革,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九)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