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并落实政府性债务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负责政府外债谈判业务,并按规定对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对我省的贷(赠)款进行管理。
(十二)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十三)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重大支出的绩效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会人员开展财政、会计业务知识培训。开展财政业务重大问题的调研。
(十六)负责全省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建设,为财政管理提供技术保障。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政策研究、督办、信息、安全保密、宣传、新闻、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综合计划处。
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拟订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承担彩票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各类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
(三)非税收入管理处。
拟订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制度和具体办法;承担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承担省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稽查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指导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
(四)税政法规处。
参与拟订地方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及有关实施细则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税收政策调整、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税制改革调查有关工作;
承办关税的有关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五)预算处。
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审核报批部门预算项目调整申报事项,审定、批复省级部门预算;承担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工作;编制省本级年度预算;汇总全省预算,负责编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年度财政决算;拟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拟订完善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财政政策;推进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