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民政等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执行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对有关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企业处。
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拟订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办法;承担省级国有企业(省国资委监管的除外)的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
(十五)外经处(省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
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有关制度,拟订并落实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申报、审查、谈判签约、转贷(赠),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承担政府外债贷款资金债务分割、回收和还本付息付费的相关工作;承担省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承担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的管理。
(十六)对外宣传联络办公室。
承担对外宣传工作;承办财经交流、合作和联系的具体工作;协助落实财政各项专款,承办有关协调联络工作。
(十七)会计处。
管理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标准、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承担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代理记账管理工作。
(十八)政府采购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和办法;管理和指导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计划,审核支付采购资金;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九)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十)绩效评估处。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财政重大支出的绩效评估工作;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评估机构。
(二十一)监督检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