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气象灾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8月28日经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条例》,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布施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气象灾害是我市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宁波位于东海之滨,地处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复杂多变,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频繁,雷电、大雾、干旱、高温、连阴雨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每年因气象灾害尤其是台风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严重。特别是近年来,在以全球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背景下,天气气候异常明显,气象灾害呈明显上升趋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加剧。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科学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贯彻实施好《条例》,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提出具体措施和意见,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制定落实《条例》确定的各项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气象、发改、规划、农业、林业、水利、建设、国土资源、海洋、环保、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抓紧制定和落实《条例》确定的各项制度。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气象灾害防御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要建立健全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组织体系,有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要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规范化镇(乡)达标建设,建立健全镇村二级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加强村级气象信息员和预警信息接收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