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通知

  (二)编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协调各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气象、发展改革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主要内容,尽快完成市县两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工作,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宁波气象灾害特点和发展趋势不断更新补充完善应急预案。对于水库、重要堤防、海塘及其他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编制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报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批准。
  (三)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对避免和减少重要设施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有重大作用。发改和规划等部门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切实落实《条例》规定,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或者项目申请阶段提前介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内容。
  (四)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灾害性天气的监测与预报,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前提。为了更好地监测气象灾害,减少重复建设,提高监测资料的利用率,各地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组织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电力等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机制,气象主管机构要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时间较短,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早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广播、电视、通信、报纸、网络等媒体要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镇(乡、街道)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防灾减灾。
  (六)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各地要加强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区域的海塘、堤防、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加快在易受台风等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域、场所设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设施。依法保护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规划部门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时,要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或者设施的,要报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